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国安与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支行、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0)皖0402民初1234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停止对原告依法所有的“南通三合998”船只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船只的查封;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