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刚:
本院审理原告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成镇徐圩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第三人马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成镇徐圩社区卫生服务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30元;二、驳回原告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被告安成镇徐圩社区卫生服务站已提起上诉,要求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向你一并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