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汪生: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聚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丰、毕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4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毕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聚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20,57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8年6月2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阜阳聚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8元,由被告毕汪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