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鼎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105.3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79元, 合计110484.3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告大连鼎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