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加平:
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080.63元,逾期利息1304.95元,合计43385.58元。并以所欠租金42080.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从2020年1月15日至租金付清止的利息;二、被告乔加平以其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皖DAG711车辆,车架号:LSYYDACB6HC02533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驳回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乔加平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