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成玉诉被告胡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皖0402民初844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