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02民初1070号
周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周玉喜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为96000元;2、判决被告周玉喜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15552元(96000*0.0003*18月(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20年6月1日));3、判令被告周玉喜支付占有使用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占有使用费36000元;4、以上共计147552元;5、判令被告周玉喜承担全部的诉请费用。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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