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塞纳左岸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山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塞纳左岸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皖0402民初79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塞纳左岸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燕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