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龙诉被告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强龙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胡黎明向王强龙偿还借款120,000元;2.判决胡黎明向王强龙支付逾期利息21,60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胡黎明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胡黎明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10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14时40分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