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山水泥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中丽诉被告淮南市东山水泥厂、淮南市上窑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中丽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给付就餐费3816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淮南市东山水泥厂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10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0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