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光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长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光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长支付凯钢筋班组工程款23600元;二、驳回原告周长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原告周长凯负担50元,被告邢光林负担4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