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倩楠: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倩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志海借款46000元,支付利息2300元,合计48300元。并按照借款本金46000元,年利率6%支付从2020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原告张志海负担89元,被告徐倩楠负担10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