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菊菊诉被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菊菊起诉要求你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金地月伴湾2-13-132,2- 12-108,2-12-107三间商品房,支付违约金3417,1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