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02民初141号
许瑞玉:
本院受理原告宫雪诉被告许瑞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4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瑞玉赔偿原告宫雪医疗费33027.65元、护理费404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12341.92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52911.5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宫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宫雪负担230元,由许瑞玉负担5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