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安、王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费家好各项损失26,450.01元;被告王新花赔偿原告费家好财产损失1500元;被告李保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