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菲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4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晓菲与被告孙杰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