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徐巍:
原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华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勇、孙钟晨、徐巍、孙钟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华东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徐勇、孙钟晨、徐巍、孙钟浩赔偿2,678,3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徐勇、徐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