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加平:
本院受理原告路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路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判令你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42080.63元及逾期利息1304.95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并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42080.6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以你名下的车牌号皖DAG711号车辆(车架号LSYYDACB6HC02533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依法判令你承担律师费4600元。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