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倩楠: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志海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0元,合计52500元(并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息6%继续支付从2020年4月10日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因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