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基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全诉被告徐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对原告王来全诉被告徐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4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内容如下:(2019)皖04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九行部分“16元”应补正为“3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