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02执恢17号
曹吉友、江大兴、谢守林:
本院执行的刘军伟与你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本院责令你们履行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你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9780元。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