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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传林送达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8 17:01:47 打印 字号: | |

(2020)皖0402执39号

杨传林:

本院执行的杨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O二O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