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程鹏与被告胡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402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