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02民初69号
陆奎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红诉被告陆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陆奎建一次性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人民币168000元;2.判决被告陆奎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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