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财保49号
尹成成、汪丽君:
本院受理余建国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建国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4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19)皖04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对被申请人尹成成、汪丽君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房屋拍卖款中的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HFC6500A3C7V小型普通客车(车牌照为皖DR199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