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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朱国双送达(2019)皖04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4 17:06:12 打印 字号: | |

朱国双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恩与被告朱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朱国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如恩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773.33元,本息合计71,773.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被告朱国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