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445号
徐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罗坚诉被告徐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坚医药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合计12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坚医药费125270.16元、残疾赔偿金61329.20元、护理费18450元、营养费5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60元、交通费2461元,合计218610.3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徐宏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8元,原告罗坚负担118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3679元;原告罗坚的鉴定费2590元,原告罗坚负担96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6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鉴定费96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审判监督庭 董法官
电 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