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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安徽九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泽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9)皖0402民初1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09:54:12 打印 字号: | |

2019)皖0402民初1403号

安徽九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泽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锐与被告安徽九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泽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