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俊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俊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7,600元,合计6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李健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