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217号
范光武、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里伞诉被告范光武、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偿原告胡里伞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5200元、护理费11113.15元、交通费190元,合计46503.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范光武赔偿原告胡里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7087.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胡里伞负担376元,范光武负担227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963元;鉴定费1820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