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运生: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栾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栾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6,230元及利息6,295.2元(利息以26,2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8日),合计32,525.2元以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之日期间以26,2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栾运生负担616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