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建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