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165号
侯科: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群诉被告侯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侯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文群医疗费503.2元、误工费2600.4元、护理费2346.1元、营养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9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7379.7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