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
本院受理原告尹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尹利与被告宋勇离婚;二、原、被告之女随原告尹利生活,被告宋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被告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尹利18222.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