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华生鑫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振兴、韩春燕、韩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振兴、韩春燕、韩左生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由于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收款单位:淮南市财政局(备注:上诉费032),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户:1304002229004369288;缴纳现金的,请携带原审判决书原件和上诉状副本直接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交费后,即请及时将有关交费或转账凭证交给本院,未提交有关凭证的,后果自负。接到本通知后七日未预交上诉费用且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