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076号
张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阚汝先诉被告张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汝先劳务报酬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