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402执恢72号
张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你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上马台镇武宁路南侧淳清园7-3-1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41022142151780)已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房抵偿债务,现依法向你送达关于该房抵偿债务的(2018)皖0402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