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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勇送达(2018)皖0402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11:50:28 打印 字号: | |

2018)皖0402执恢72号

张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你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上马台镇武宁路南侧淳清园7-3-1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41022142151780)已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房抵偿债务,现依法向你送达关于该房抵偿债务的(2018)皖0402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