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朱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原告安徽博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