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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孙景昉送达(2019)皖0402民初1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2 10:24:13 打印 字号: | |

孙景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芝诉被告孙景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1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胡晓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