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朱萍: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两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502.39元,利息45,077.69元,合计124,580.08元,并以79,50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6%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