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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吴宴送达(2019)皖04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9 09:29:25 打印 字号: | |

吴宴: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霞与被告吴宴、张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宴、张振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传霞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宴、张振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

 

承办法官:詹同英   电话:0554-2511815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