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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任华送达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14:51:49 打印 字号: | |

(2019)皖0402民初1111号

任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被告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任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