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111号
任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被告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任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