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亚平诉被告杨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传林偿还原告田亚平煤款54270元,并支付利息36089.55元(200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利息),合计90359.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原告田亚平负担74元,被告杨传林负担20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