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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徐宏伟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09:30:11 打印 字号: | |

(2019)皖0402民初445号

徐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罗坚诉被告徐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徐宏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19年12月5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审判监督庭  董法官   

    0554—25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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