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425号
栾运生: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栾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偿还货款及利息3304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日
承办法官: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宏彬
电 话:0554—251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