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1465号
曹俊:
本院受理原告倪浩诉被告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倪浩起诉要求:1、判令曹俊向倪浩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12万元(要求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合计30.12万元;2、诉讼费用由曹俊承担。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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