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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小利送达(2019)皖04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1 17:29:05 打印 字号: | |

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 元,利息10,898.2元,本息合计 110,898.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8.125%支付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告刘小利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