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忠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李远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远忠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19年1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