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4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正彬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00元(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合计62,100元,2019年2月24日之后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