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2民初681号
陈勋军: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对原告陈华利诉被告陈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皖0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402民初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判决书第5面第五行、第六行的“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陈华利负担800元,被告陈勋军负担143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原告陈华利负担1600元,被告陈勋军负担287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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